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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立案要备五类材料:主体身份材料、事故责任证据、损失凭证、赔偿依据材料、对方赔偿能力线索。前四类决定官司能不能赢,第五类决定赢了之后钱能不能到手。实务里被漏掉最多的,恰恰是第五类。
按武汉各基层法院立案窗口的普遍要求,一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材料大致如下,每类点到为止,具体格式以受诉法院公示为准:
前四类材料决定责任和金额,第五类决定执行。下面重点写第五类。
很多人以为判下来对方就得赔,其实《民法典》早就把赔偿顺序写清楚了。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经过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具体以监管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为准。伤情较重、伤残等级较高的案件,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很容易突破交强险限额。
缺口先看商业三者险。投保了100万三者险的司机和只投保交强险的司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赔付能力。商业险信息在诉前未必能直接查到,但事故认定书上通常载明保险情况,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里也有保单信息,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依法调取。
商业险也不够或者根本没买商业险的,剩下的缺口全部落在侵权人个人头上。对方是打工者还是有房有车有营运生意,执行结果天差地别。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对方有财产再恢复。这个“等”,可能等很多年。
所以起诉前搞清楚对方赔不赔得起,逻辑很直接:有财产线索,就考虑花成本做保全,把财产在判决前固定住;查下来对方确实一贫如洗,也要提前调整策略,比如把调解、分期付款方案纳入考量,而不是拿着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
诉前阶段能查到的信息有限,但以下几个公开渠道完全合法,而且不花什么钱。
事故认定书上写着对方的车牌号、车型。拿着车型信息去主流二手车交易平台查同款车的公开挂牌行情,就能对车辆残值有个大致判断。一辆还值十几万的营运货车和一辆只值两三万的旧轿车,保全价值完全不同。营运车辆往往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和挂靠协议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法院调取,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也有专门规定,这里不展开。
对方开网约车的,按规定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开货运车辆的要有道路运输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约车行业有公开的监管数据,个体运输户和运输公司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经营状态。查到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股东的,等于找到了潜在的财产线索。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严格限制。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只有权利人本人或者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查询。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是:法院立案受理后,凭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或者由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由法院依职权调取。也就是说,房产信息的完整查询通常发生在立案之后,诉前能做的是把这一步列入计划。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对方是否已有被执行案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限制高消费。一个已经背着执行案件的人,你再判他一次,排队拿钱的顺位靠后,风险自己掂量。中国裁判文书网则能查对方的涉诉历史,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较多的,偿付能力要打问号。这两个网站公开、免费,任何人在起诉前都能用。
必须提醒一条红线: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对方的户籍、房产、银行流水等个人信息,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财产调查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渠道内进行,这正是它需要专业操作的原因。
财产保全要花真金白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保全费按保全财产数额分段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元;担保方式常见三种,现金担保、实物抵押,或者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保函替代现金,保费按保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以保险公司报价为准。
这笔成本值不值得花,判断依据就是前面查到的线索:交强险和商业险预计能覆盖多少,缺口有多大,对方名下有没有值得保全的车辆、房产、经营性财产。缺口小、对方有稳定财产的,保全的必要性高;对方名下查无可保财产的,保全花了钱也冻不到东西,就要另做打算。
反过来讲,线索收集得越早,保全的决策空间越大。等到开庭才发现对方在卖车,往往已经来不及。
《民事诉讼法》对两种保全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第一百零四条是诉前保全的依据: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规范的是诉讼中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把两条放在一起看,差别有三处。第一,担保的强制性不同。诉前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没有商量余地;立案后保全法条写的是“可以责令”,是否要求担保由法院掌握,实务中多数法院也会要求,但具体尺度以受诉法院为准。第二,裁定速度不同。诉前保全不分情况一律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立案后保全只有“情况紧急”的才适用四十八小时,普通申请的办理节奏慢一些。第三,附带义务不同。诉前保全成功后三十日内必须正式起诉,否则保全自动解除,之前的担保和费用就白花了。
速度差异为什么致命?因为车辆、存款这类财产转移起来极快。车辆过户一天办完,账户里的钱几个转账就清空。对方一旦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或者从交警、保险公司那里察觉到你要起诉,转移财产的动机立刻产生。冻结到位之后,对方即使想卖车也过不了户,想取钱也取不出,判决书落地时财产还在原地等着执行。
错过窗口期的常见路径大致是这样:伤者慢慢治疗、慢慢协商,几个月后起诉,对方在此期间把车过户给亲属、把存款取空,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网络查控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伤者拿着判决书等一个不确定的“以后”。诉前保全要防的就是这条路径。
当然,保全也不是人人都要做。伤情轻微、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能覆盖的,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付即可,没有必要额外支出保全成本。是否保全、何时保全、保多少金额,应当结合医疗费的实际支出进度和财产线索的掌握程度来定,拿不准的,把材料带齐了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
涉及财产调查和保全方案的案件,建议在起诉前就委托律师介入。武汉地区可以考虑咨询以下律师:
委托前建议通过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律师协会的官方公示渠道核实律师执业信息,面谈时把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和已掌握的对方信息带齐,让律师对保全方案给出具体判断。
立案清单上最该有却最少有人写的一项,是“起诉前先查对方赔不赔得起”。五类材料备齐只是起点,财产线索摸清、保全时机踩准,判决书才能真正变成到手的赔偿。治疗别拖,调查别等,起诉别慢,这三件事的顺序和节奏,往往比法庭上的辩论更影响最终结果。